MT/T409《甲烷报警矿灯》、MT/T395《矿灯保护器》、
MT/T1051《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》及相关矿灯标准修改单


贯标安全标志管理方案


    2007年10月22日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了MT/T409-2007《甲烷报警矿灯》、MT/T395-2007《矿灯保护器》、MT/T1051-2007《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》标准,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08年4月22日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了《KS矿灯》、《KL矿灯》、《KJ矿灯》修改单。为在安全标志管理中贯彻执行新标准,确保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,制定本管理方案。
    1.新申办或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矿灯、甲烷报警矿灯、矿灯保护器应严格执行新标准。自即日起,不再受理不满足新标准的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。
    2.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矿灯、甲烷报警矿灯、矿灯保护器,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原标准。如生产单位自愿执行新标准,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,按变更程序进行差异性技术审查和差异性送样检 验后,按新标准换发安全标志,原安全标志有效期不变。
    3.对正处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相关产品,是否执行新标准可由生产单位自主选择。若生产单位选择执行新标准,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技术文件和产品检验并重新备案。已完成现场 评审的不再安排现场评审,但已抽样的应安排重新抽样,按新标准进行产品的抽样检验,合格的按新标准发放安全标志;如生产单位选择执行原标准,执行原程序,按原标准发放安全标志。
    4.MT/T395-2007《矿灯保护器》对KL型矿灯用保护器作了明确规定,自即日起新申办或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,必须使用符合该标准规定且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灯保护器。     5.自即日起,KL型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执行MT/T1051-2007的规定,不再执行《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》,原定管理要求不变。
    6.根据MT26-2004《KS型矿灯》等三项标准修改单的规定,矿灯辅助光源采用LED的,其辅助光源的额定功率不小于0.2W。





2008年5月24日